近日,我院法官在承办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时,为查清承办案件的事实,保证后续审理、裁判的公正,需要进行司法鉴定。面对热浪的“烤”验,承办法官与司法鉴定工作人员穿梭在案涉建筑工地上,进行现场勘验、走访。
经了解,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公司的特定车间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施工,后由于客观原因被迫停工,但被告至今未支付施工期间的工程款,故原告诉至我院。
原告认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量难以认定,向法院提交了鉴定申请。然而,被告公司由于经营不善,通过电话联系和现场送达均无法送达,遂采取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但是鉴定质证陷入了困难,经研判承办法官决定先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勘验当天烈日炎炎,承办法官及其助理依照约定时间来到工厂,发现被告公司一侧厂门打开,找到了被告公司留守的工作人员,并与公司一经理取得了联系,释明我院会同原告和鉴定人员来到现场进行司法鉴定,取得了对方的同意。
随后,法官组织鉴定人员对涉案工程采取拍照、询问的方式进行详细记录,勘验过程中力争不漏掉每一个角落,做到眼见为实、心中有数,并对此次勘验的工作内容进行释明,以此为进一步理清案件事实、依法审理打下坚实基础。
实地勘察对于案件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涉及司法鉴定案件日益增多,我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时,始终坚持实事求是,重勘察、多走访,深入实地了解案情,有效的化解双方矛盾纠纷,依法公正审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