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院民事庭法官成功调解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有效引导原、被告双方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问题,化解矛盾。
今年2月,原告毛某从被告辽宁某建筑公司处订购了窗户并签订购买合同后,被告安排工作人员上门量尺、送货、安装,积极履行合同。但在安装结束后,原告发现被告供货的窗户大部分都存在漏风、漏雨等情况,向被告反馈问题,但被告拒不承认存在问题,无奈原告诉至我院要求被告返还货款。
承办法官在接到案件后认真阅卷,积极了解情况,希望找到案件调解的突破点。
经过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承办法官发现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窗户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承揽合同是否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且在庭审期间原告主张对窗户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但鉴定费用不菲,只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对解决矛盾并无益处。
考虑到双方只是沟通上存在问题,并非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承办法官向原、被告双方讲明利害关系,找准矛盾的切入点,耐心地释法说理。最终原、被告双方同意进行调解,原告表示愿意为被告免费重新安装窗户,双方矛盾就此得以化解。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还不忘跟进后续窗户安装进展情况。
本次案件以原告对重新安装后的窗户表示满意并提交了撤诉申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调解是法院快速解决矛盾的方法之一,有些案件看似简单,却关系着普通百姓的生活,只依靠普通的审判程序有时显得法律过于冰冷,影响着普通群众对法院、法官的认知。适时采用调解的方式引导双方握手言和,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优质高效办好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才能让群众收获满满的法治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