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某与本溪某某 (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系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涉及多个工程队的农民工的工资,标的额高。经石桥子法庭法官反复做被告工作,在案件审理阶段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实现“案结人和”的效果,为便于执行,承办法官将案件审理过程发现的问题和潜在隐患与执行局进行再次沟通说明。
该案于2024年1月25日申请执行立案,我院立案庭于当天完成立案工作。执行局承办此案的同志,第一时间与被执行人本溪某某 (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联系,坚持说明年关将至,农民工工资应得到应有的保障并持续跟进被执行企业积极履行义务。
2月7日,已进入春节倒计时,大家都在启动“节日模式”,我院执行局一如既往推动执行工作,该案被执行人企业如约将执行案款全部汇入我院执行款专户。
执行局法官助理即刻接待了申请执行人田某某,并指导其规范书写收条等返款必备材料,书记员将执行返款手续交至我院财务,并通过“一案一账户”系统进行返款。
我院办公室财务工作人员迅速反应,仔细审核返款手续,快速将案款及时如数发放至申请人田某某账户,此案最终执行完毕。
落实省法院执行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全院一盘棋”的理念,做到立案、审判与执行相互配合、相互衔接,充分发挥立审执协调统一机制,做好执源治理的工作,切实降低执行案件比。
该案正是通过我院立案、审判、执行、财务多部门“无缝对接”、密切配合,才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用“真金白银”兑现司法为民的承诺。
下一步,我院执行局将继续秉持司法为民的工作理念,用执行案件质效体现执行工作的速度、力度和温度,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感,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