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3日,我院收到原告本溪市某企业诉被告上海某企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阅卷得知,原、被告于2018年签订买卖合同后,被告只给付部分货款后余款一直未付,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103000元及利息,支付发票差价款3090元,同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请求。
我院特邀调解员立即开展调解工作。
但是案件在送达阶段就便遇到了阻力,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调解员始终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即便通过被告注册公司的地址邮寄也因被告无法查找而被邮局退件。
调解员及时将送达情况与原告沟通,希望原告能提供其他送达线索。原告在得知送达遇阻的情况,情绪一下子激动起来:“我们就和被告做过一次生意,当时他们只留一个电话,我们在催款时也是和这个电话联系人沟通,现在他们联系不上了,说明他们是骗子,我要告他们诈骗……”,调解员只好先平复原告情绪。
随即向承办法官说明情况。通过网络仔细查找,终于在另一家关联公司查到了线索。几经周折和坚持不懈,最终联系到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被告表示同意调解后,调解员一鼓作气通过电话与微信与双方反复沟通确认了货款金额,但被告对发票差价、律师费用、诉讼费用均不同意承担,原告也不同意放弃以上三项诉求,调解工作一度陷入了僵局。
经过与相关同志共同分析,认为本案原告代理人系该企业财务负责人,其出于个人见解发表调解意见,其个人的意见可能会损害原告公司既得利益。于是指导调解员跳过代理人直接与原告公司负责人沟通向其说明案件情况帮助分析利弊。
随即和原告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与其耐心沟通,陈述利害。并针对双方争议焦点款项及具体金额逐一确认,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被告即时给付货款金额七万元,原告撤诉。随后,调解员安排被告当日对公付款,但由于被告财务人员工作失误,将付款对方账户少打一个字造成付款失败,追索债务多年的原告代理人立即警觉起来,担心被告是故意付款不成功,急躁地要求法院立案,不再进行调解。通过安抚原告情绪后马上联系被告,向其释明法律责任,最终被告同意重新付款,最终七万元于次日成功到账,原告随即撤回了起诉。
此次纠纷仅用时16天,通过成功调解,不仅帮助原、被告节省诉讼时间和金钱上的成本,而且通过诉前调解员及时跟进督促,促使被告即时履行义务,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