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公司系辖区民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经营举步维艰,货款迟迟不能收回,无奈之下起诉至我院。
受理该案后,法官王德运用第一时间完成送达手续,被告陈某某在诉讼过程中,口头向王德运提出管辖异议。王德运耐心释明相关法律条文,最终让陈某某了解和知晓相关法律规定,对我院对该案的管辖权予以认可。
由于被告陈某某身在异地,法官王德运经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通过互联网云审开庭审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线上”调解,在调解无效后,及时作出判决并向双方当事人宣判。
该案从受理到审结仅用时45天。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均未提出异议。
法官王德运通过案件审理,深深体会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中的执行合同指标包含时间、成本和司法程序质量三项内容,时间越短、成本越低、程序越简,评价越优。
为此,在此案立案后,王德运从办案流程上提速,在最短时间完成送达、开庭等一系列法律程序,在疫情肆虐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云审即让异地当事人免受劳途奔波之苦,同时也保障了案件快速推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坚持引导当事人诚信磋商、互谅互让、共担风险、共度难关。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依法作出判决,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