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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跨域移送网上办 虽不审案赢好评
  发布时间:2021-09-27 16:04:56 打印 字号: | |

原告刘某诉被告郑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某通过网络与天津的被告郑某相识,从郑某处以20万元价格购买了一辆玛莎拉蒂跑车。

被告郑某将车开到本溪与原告刘某完成了交易,原告刘某还没高兴几天,就被某省某公安局告知该车是脏物,需要没收上缴。

原告刘某损失了钱又没了车,而此时被告郑某已杳无音信、石沉大海,无奈原告诉到我院,理由是原告住所地在溪湖。我院受理后,多次联系被告郑某,要么电话拒接,要么不开机,法官助理高晗决定按照户籍地邮寄诉讼材料,就在开庭前一天,员额法官曹洪鑫接到了被告郑某邮寄的管辖异议申请书,要求将案件移送到某省某区法院审理。被告郑某的突然出现,让案件有了转机。

曹洪鑫经过细致审查,查实原、被告的买卖合同在网上口头约定形成,被告将车辆开到一家修配厂内,与原告完成交易,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我院无管辖权,同时认为被告异议成立,决定将本案移送至某省某区法官审理。

  因疫情原因,到某省某区法院移送卷宗材料实属不便,原告又多次表示急需开庭。为此,员额法官曹洪鑫通过114查号台查询了天津宝坻区电话,又查到了告申庭的电话,联系到了告申庭的韩法官添加微信,将卷宗邮寄到了某省某区法院,韩法官收到后通过微信给曹洪金发送了回执单,不到一周时间,某省某区法院已经受理,案件已经到庭里,并通知原告刘某交费。原告刘某马上将这个消息告诉曹洪鑫法官,连连道谢。反复说:“太感谢溪湖法院了,虽然没留在溪湖法院审理,但是能找到被告,能成功立案,都是你们的工作做的好!

  来自于人民群众的认可是对我们工作最大的鼓励更是最强的鞭策。在今后我院还将继续紧扣主业主业,以司法为民、服务大局为工作主线,在“我为群众办实事”的主题实践中多留下浓墨重彩。


 
责任编辑:爱民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