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原告刘大爷将自己位于溪湖区绿地小区的房屋以每年17000元的价格租赁给被告李某,租赁到期后双方因为室内家具损坏、被告拖欠水费、电费起了争执,原告不同意返还租房押金1000元,被告李某在原告刘大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室内的电视机、洗衣机搬走。原告刘大爷无奈诉到我院。
承办此案的审管办负责人、员额法官曹洪鑫接到案件后立刻决定找案件当事人沟通。法官曹洪鑫与干警陈昊找到被告沟通,从情理、从法律用唠家常的方式开展调解工作,为了让双方解开心结、拂去不快,曹洪鑫还通过背对背方式分别开展调解,经过不懈努力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告李某将搬走的电视机、洗衣机返还原告刘大爷。刘大爷当场返还给李某租房押金700元,双方最终调解结案。
看到原告刘大爷自己无法搬动洗衣机,干警陈昊还主动帮助刘大爷将洗衣机搬到了车上。
群众利益无小事,小案蕴含大民生。只有将每一件在手的“小案件”都作为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大民生”去对待,才能努力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