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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搭建“信任”平台 推动案结事了
  发布时间:2021-09-06 13:14:47 打印 字号: | |

原告张某的丈夫刘某与被告王某是多年好友,双方交情甚深,2013年王某某想要购买本溪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屋,当时因客观原因,王某与张某的丈夫商量用张某的名义购买,王某拿首付款,尾款刘某用公积金贷款。后刘某与张某以夫妻名义在本溪市住房公积金贷款13万元用于购买该处房屋,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2014年3月刘某去世。案涉房屋交房后,由被告王某实际使用,且购房贷款一直由被告王某负责偿还。2018年因王某资金问题,未及时偿还贷款。经过诉讼、执行,原告张某偿还了贷款,因该房屋实际使用人和实际所有人应为被告王某,故于原告张某于今年5月诉至我院。

案件受理后,法官张庆忠详细阅读卷宗,认真核查证据,并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案情,了解到原告丈夫刘某与被告王某曾系多年好友,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误会。为此,法官张庆忠寓情于法、寓理于情与双方当事人数次沟通,最终被告王某同意将贷款及执行款等款项共计103500元偿还给原告张某,张某将该房屋过户到王某名下。

然而,消除内心深处积年的误会绝非一日可能弥和,张某与王某始终难以彼此信任,因此都希望由对方先履行义务,调解工作再度停滞。

于是,法官张庆忠深思之后想出为双方搭建一个“信任”的平台并得到院党组支持。随后他耐心细到与原、被告再次沟通,希望双方顾念故去的刘某放下误解和成见,友好解决纠纷。并提出由被告王某将钱款暂存我院专户,待张某配合王某过户后,再将该笔钱悉数交给原告张某的建议,双方当即对法官张庆忠的建议给予一致认同。

就在前几天,王某将10余万元现金送到我院,法官张庆忠与助理冮明露在办公室负责人王龙雨和工作人员王鑫的积极配合下,将该笔钱款暂存起来,并在第一时间通知原告张某,让其放心与被告王某办理过户手续。

双方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再一同到我院取走该笔款项,此案调解结案。

聚焦群众“急、难、愁、盼”,解决实际难题是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的根本,从心出发、把方便带给群众,把麻烦留给自己,才能实现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爱民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