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主题实践活动中,我院在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等工作环节立足实际打通为群众办实事通道,形成一系列便民助企的举措也涌现诸多亮点工作。
吕某某与高某某二人系均溪湖区某镇某村村民,二人系邻居,2021年4月26日,原告吕某某起诉被告高某某至本院石桥子法庭。原告、被告系邻居关系,两家房屋一共12米,每户六米(所有权:公产)两家共用一个间壁墙,两家是屋顶相连都是水泥瓦。几年前被告将自家水泥瓦换成红瓦(注:有大红瓦和小红瓦)。2010年原告发现靠近被告间壁墙一侧渗水将室内被褥淋湿,原告找到被告商谈,被告不予理会。2015年7月棚顶塌陷,原告便自行维修。2020年10月原告经查发现渗漏原因是被告将水泥瓦换红瓦和私自提高水平点引起的,当时花费维修费用1800元。院内交界原告在6米之内砌墙,被告借该墙盖鸡棚,用200厘米厚的水泥块做防水,靠在原告院墙上,致使原告家的院墙倾斜裂缝,找到被告要求其停止侵害,被告撤掉水泥块鸡棚。2020年被告又私自抬高自家鸡棚高度将鸡棚流水流到原告院墙上,原告要求被告改变鸡棚高度,被告不予理会,称该院墙是其自己的,与原告无关,并且遭到被告谩骂,侮辱,并扬言打死原告,致使原告精神有所失常。原告诉求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房屋维修费1800元;院墙维修费5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鉴定费和诉讼费。
承办人吕彦玲受理案件后与法官助理王一博第一时间到现场勘查(原、被告家中都已查看),两家都存在漏水的现象,从表面上不能确定漏水原因系被告所致,如需确定漏水原因,需要经过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因考虑到司法鉴定需要花费一定的费用,且鉴定时间长,马上要到雨季,不利于两家实际问题的解决,有考虑到两家又是邻居,应当本着解决化解群众矛盾的理念,解决好此事,不能让两家矛盾升级,故首先采取调解的方式,对双方当事人做了很多调解工作,在此期间,被告高某某因赌气又将原告吕某某起诉至本院,要求吕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费5000元;要求吕某某砍苗、毁苗砍树500元等合计7520元。
2021年5月18日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二人终于同意调解,原告吕某某同意被告高某某按照其要求重新修复好屋顶和鸡棚墙就撤诉,被告高某某也表示自己出钱出料雇工人维修,不用吕某某出钱,并表示撤回对吕某某的起诉。第二天被告高明云就安排施工了,承办人在施工前亲自到现场查看,并叮嘱一定注意施工安全,5月21日施工完毕,承办人又亲自到现场查看完工情况,是否符合原告吕某某要求,后经过再次调解后,原告吕某某同意撤诉,被告高某某也同意撤诉,此项邻里纠纷最终圆满解决,双方最终冰释前嫌。双方当事人均对承办人的工作态度给予了肯定和好评,并与承办人握手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