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法院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公示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坚持开门搞整顿,根据最高法院《法院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方案》《本溪市政法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及《本溪市法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方案》有关要求,现将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面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一、重点整治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中的突出问题
根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要求,重点整治法院干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情况,不按规定如实记录;对法院内部人员违反规定传递材料、打探案情、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转递材料、打探案情,对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如实记录;法院干警与当事人、律师等特殊关系人违规交往、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对本部门干警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底数不清,监管不到位;审判执行人员的亲属违规以律师身份代理其任职法院和辖区法院诉讼执行案件。
二、重点整治审判执行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司法理念不端正 ,就案办案、机械司法。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阻碍或限制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违反审判、执行期限管理规定,案件久拖不决;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滥用自由裁量权,违反规定泄露审判秘密,档案管理制度不落实。违反财产保全、执行查封有关规定,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措施。查控、评估、处置财产不及时,执行案款清理不到位。虚假终本报结,违规采取执行措施。在 “套路贷”等虚假诉讼案件中涉嫌违纪违法。
三、重点整治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的突出问题
对罪犯考核材料、立功或重大立功证据材料、病情鉴定等材料审核不严;
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接受罪犯、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请客送礼,甚至受贿、索贿;与刑罚执行机关干警、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私下串通,为罪犯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创造条件、出谋划策; 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虚假立功。徇私舞弊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甚至为涉黑涉恶人员充当保护伞;在罪犯交付执行过程中、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罪犯脱管、漏管。
四、重点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非法融资、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入股;违规兼职取酬;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五、重点整治原法院人员违规到律师事务所当律师或在幕后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根据《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辩护)人;法院原领导干部离任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接受原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当合伙人、设立人;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原法院工作人员利用离任职务身份及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法院间的工作关系、原任职法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包法官与当事人、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充分司法掮客,从中谋利;在涉金融犯罪案件中打击力度不强,推进金融案件流转过程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
六、重点整治影响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突出问题。
在司法服务中不注意市场主体的实际感受的;诉讼服务窗口管理不正规,导诉、立案等程序混乱,对待当事人“生冷硬横推托”,工作态度不佳;庭审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着装、开庭期间玩手机、举止不端庄、言语不文明、态度不严肃等;平等保护原则贯彻不力,损害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正当诉求的;对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不力的;
6.对涉企业及其经营者刑事犯罪办案不规范的;
七、重点整治引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接待来访群众时,言语、行为不规范,对群众反映问题不登记、不办理、不反馈,“拖、等、靠、躲”等;忽视判后答疑工作,任性办案、枉法裁判引发信访问题的;接待信访群众、办理群众反映问题时,职责不清、责任不明、推诿扯皮导致群众不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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