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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日报专题报道我院执行工作
  发布时间:2015-08-07 16:00:08 打印 字号: | |

201586 星期四

本 溪 日 报

    法治纵深

 

让 公 正 充 满 温 情

     ——溪湖区法院执行局执行工作群众满意率攀升——

   

“案结事了、案结事好”这是溪湖区法院执行局的工作目标,近年来,溪湖区法院执行局创新执行举措,建立有效机制,强化执行力度,推动执行工作取得了新成绩,群众满意度逐年攀升。

 

司法人文关怀、关爱当事双方

在执行一起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时,被执行人刘某某家境困难,无力支付14万元赔偿款,执行员通过平衡双方利益做了大量工作,申请人自动放弃了部分赔偿款。执行员发现刘某某因无力进行车辆运营,失去了生活保障的情况,就自愿为其担保借款2万元作为车辆运营启动资金。后又发现其女儿在市二高中就读,但孩子求学困难,执行局干警自发的每月拿出一百元帮助其女完成剩余的学业。高考中取得578分考上扬州大学,孩子在感谢信中动情地说:“是你们让我感受到了庄严的法律面前那人性的光辉。”

和谐执行的理念促使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完美统一。数年来,溪湖法院执行局执行案件和解率达80%,从未发生暴力抗法事件,从未发生群访事件。

 

重视民生案件、坚持以人为本

对于涉农民工工资及劳务费案件,溪湖法院执行局积极协调劳动监察部门,以及建筑业主管部门,通过行政机关的主管地位对被执行人施加压力,从而寻求解决出路。对于各类赔偿案件,该院积极协调保险公司、交警部门,相关事故发生初始,就采取措施控制保险金及相关车辆,为下一步执行工作打好基础。该院执行的李某某与高某、李某健康叔纠纷一案,两名被执行人故意隐瞒可执行财产,执行工作难以进行下去,但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正在坏死的左腿如不尽快做截肢手术将会导致骨癌、败血症等严重后果。承办人自接到案件后便无数次找到两名被执行人,但二人因李某某大额手术费、伤残补助金而产生退避心理,逃避法院执行。执行员多方调查、固定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证据。该院领导对案件十分重视,亲自督办,对高某、李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的犯罪事实,多次与高新区公安分局、溪湖区人民检察院进行研究,依法对两名被执行人追究刑事责任。让急需救治的李某某在最短时间内得到共计16万元的赔偿。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局积极与溪湖区第一医院联系,尽早安排李某某住院治疗。全院85名干警为其捐款7200元,其中承办人自己拿出900元。事后李某某妻子向溪湖法院执行局送来了锦旗和感谢信。

 

穷尽法律措施、强化执行力度

在全省法院执行系统部署的“涉农信社执行案件专项活动百日清案”工作以后,溪湖法院执行局立即安排部署,经过清查最终确认了74件涉农信社案件。在这些案件中,对于具备偿还能力的,争取在“百曰清案”的规定时间内执结。在办理申请执行人市农村信用联社某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高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中,在查询被执行人存款信息时,发现被执行人的妻子在桓仁县有50余万元存款,岳俊宏立即请示领导驱车前往桓仁县,在最快的时间内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存款。此案仅用3天时间就顺利执结。市联社领导对此案的顺利执结深表感激,并给市法院院长姜凤武写了封感谢信,姜凤武专门做了向岳俊宏学习的批示,并号召全市法院执行干警向该同志学习。

 

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溪湖区法院在强化执行工作力度的同时,注重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妥善化解执行工作矛盾。溪湖法院在执行王女士与本溪经济开发区某化工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过程中,王女士体弱多病且高度近视,独自抚养上大学的儿子,而被执行人停产多年,根本没有履行能力,导致王女士经常到处上访,该案执行陷入僵局。承办人首先从被执行人的工商档案人手,不放过任何细节。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于1998年月6日申请设立,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股东两名,其中本钢某厂实物出资45万元,自然人股东戴某货币出资5万元。但本钢某厂仅有验资证明,没有评估报告,也未以任何实物出资,自然人股东戴某经调查也未实际出资。主管院长邀请区检察院协助此案的办理,经过反复研究讨论,认定被执行人在设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领导亲自带队到本钢某厂,找到其法人代表讨论执行方案,向其详细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在认识到存在的问题后,本钢某厂表示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后经法院再次执行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使这起案件得以化解。

溪湖区法院执行局因为注重了执行手段、执行过程、执行结果的和谐统一,让他们在化解矛盾的同时,从根本上消除当事人积怨,实现执行工作的最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溪湖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