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我院首次审理非法狩猎罪案件
作者:刑事审判庭  发布时间:2014-11-20 16:27:45 打印 字号: | |

    “严禁上山打鸟”、“严禁网粘鸟”……这样的条幅在许多山上挂得格外显眼。可明知是禁猎区、禁猎期,不少群众仍然拉网捕鸟,最终受到刑法的惩罚。近日,我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李某非法狩猎一案,这也是我院首次审理此罪名案件。

    非法狩猎罪侵犯的是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具体表现为表现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就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被告人李某在明知禁猎区、禁猎期不允许使用禁用工具狩猎的情况下,于2014年10月14日8时许,在本溪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月牙岭山上,使用禁用的猎捕工具鸟网,非法猎捕燕雀38只。被捕鸟类燕雀经本溪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鉴定为辽宁省重点野生鸟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归案,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我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李某坦言,他捕鸟实属一时兴起,想抓到后留作食用,不知道会触犯刑法,并表示十分后悔,一定吸取这次的教训,做一名知法守法的公民。本案侦查阶段李某非法狩猎的38只鸟已由警方全部移交至本溪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并已放归自然,捕鸟工具已依法销毁。

    很多人像李某一样,法制观念淡薄,虽然知道捕猎鸟类的行为不对,但并未意识到已经触犯法律。近年来,因捕猎鸟类超过20只而被判决非法狩猎罪的案例在各地屡有发生,在此也要提醒广大市民引以为戒。

责任编辑:刑事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