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在认识他的圈里人都认为是一个“精明人”,2006年他用他母亲谷某的名字开办了一个皮包公司,自己以该公司办事员的身份在外承揽业务,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2008年4月间,赵某以公司名义与北方机械公司签订了购货合同,后发生了欠款,北方公司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于2013年将公司告上了法庭,法庭判令公司给付欠款68000元,赵某自感庆幸,公司债务是找不到他的身上的。
法院在执行中查悉,该公司已多年既无经营场所也无资金来源,完全没有偿还债务的能力,而且没有追加赵某为被执行人的法律依据,案件执行视乎应该中止了,赵某的逃债计划好像又要成功,但是他没有想到这次碰到了一个好猎人,我院执行法官在调阅被执行人工商档案时注意到,该公司是个人独资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注册资金全部到位,故按照法律相关规定该公司的投资者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于是执行法官开始对赵某的母亲谷某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到了谷某的住房及工资收入,并依法进行了冻结,谷某找到了儿子赵某商量对策,最终本以为可以逃债的赵某以替母亲还债的名义偿还了自己拖欠的债务,还使得他80岁高龄的母亲尝到了打官司的味道,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