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修订后的新《律师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与旧法相比较,新《律师法》有以下几方面的变化:
一、可委托律师的主体范围扩大。除了旧法规定的其他主体以外,律师还可以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
二、律师职业义务增加。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新《律师法》中,律师除了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合法权益外,还要维护他们的诉讼权利。
三、律师权利得以明确,旧法只是规定律师有权凭各种证照、文书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新《律师法》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凭各种证照、文书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四、律师行使权利的时间起算点有变。旧法规定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而新《律师法》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五、侦查机关的通知义务被进一步提高。旧法规定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只有在被拘留、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内,侦查机关才应通知其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而新《律师法》中,只要该律师涉嫌犯罪,侦查机关就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和单位。
六、律师保密义务内容有变。旧法规定律师对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不应保密。新《律师法》中将这一内容改为:“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