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地基层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所占收案数量的比例居高不下。虽然该类案件往往有借条等较为有力的证据,总体上来说审理难度不是特别大,但是仔细分析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还是会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难点:
一是是否涉嫌传销、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等违法事实难以认定。在南方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传销、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等违法活动往往会以民间借贷的形式出现,原、被告以借条、欠条的方式掩盖其行为的非法性。在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即使可以感觉到当事人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但由于没有确凿的证据可以证明,即便移送公安机关后也无法立案,由此对于欠条的有效性也就很难作出法律上的判断。 虽然本溪地区这种情况比较少见,但是也应当加强防范。
二是是否涉嫌“高利贷”行为难以认定。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不予支持,但现实情况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多种方法规避法律。如出借方在支付借款时从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再把剩余的本金交付给借款人,借条中仍然载明原本金金额。也有的出借人将借款的利息一并计入本金,在借条上载明的借款金额为本金加利息的金额。当事人双方通过以上方式掩盖高利贷行为,使得承办法官这对于借款本金及利息约定的合法性难以认定。 很多时候被告提出抗辩,承办法官通过向原告核实、说服,甚至以要求其举证取款记录等方式逼迫才能说出实情。
三是是否存在暴力、胁迫写欠条的事实难以认定。在这些案件中,当事人在债权人暴力、胁迫下写欠条后,往往未能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虽然报案但公安机关经初步审查后未予立案。在这一情况下,是否存在暴力、胁迫的事实就需要承办法官深度挖掘案件背后是否涉及诸如赌债、传销等非法行为,还要查明在借款时是否存在证据证明本金的流转交易,这为理清案件事实带来了难度。
四是是否属夫妻共同借贷难以认定。部分当事人在离婚后不久向他人借款,有意不写明真实的借款时间,而将借贷日期提前至婚前。当债权人将债务人及原配偶诉至法院后,对于此类借条是否是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产生,司法鉴定机构对此鉴定较为困难,承办法官对此借贷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很难作出认定。 还有一些纠纷夫妻一方的亲属在双方离婚后拿出之前的借条起诉,引发纠纷的情况,该欠款是否存在或者已经偿还以及另一方是否知情都是争议的焦点,往往难以做出有效认定。
五是是否属于虚假诉讼难以认定。有些夫妻婚姻走到尽头时,为了达到让对方少分财产的目的,其中一方会伪造、虚构债务,通过向他人打借条的方式,恶意串通他人损害其原配偶的财产利益。这类虚假诉讼因债权人、债务人配合默契,虚假证据形式完备,承办法官认定事实的难度很大。 还有一些当事人为了将不允许转让的财产通过合法方式转移,便通过借款纠纷的途径获取法院有效文书予以解决,在我院审理的案件中有一部分案件便是通过调解的形式将不允许转让的动迁房屋三联单抵顶给“债权人”,以合法的方式掩盖了非法的目的。
针对以上问题,我个人建议:
一是加大对民间借贷的审查力度,防范虚假诉讼。对于可能涉及以上问题的案件,承办法官应该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借款用途、支付方式、双方的经济状况,重点审查借条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当事人自愿达成还款协议要求承办法官出具调解书的,承办人应当严格审查还款协议内容。
二是明确事实审查规定及举证责任,加大对非法借贷的惩罚力度。承办人员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除基础借贷凭证外,还应要求当事人进一步提交证据,对于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可以依法依据职权追加相关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审查中发现借贷涉嫌非法集资、传销、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承办法官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向公安、工商等部门通报情况,由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三是平等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重视调解工作。承办人员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应当注意平等保护双方利益,偏向保护债权人利益不利于查清借贷事实。民间借贷往往发生于熟人中,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承办人员应在开庭前提前介入,充分利用调解技巧化解双方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