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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做为诉讼主体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作者:石桥子人民法庭  发布时间:2013-04-13 23:15:51 打印 字号: | |

    在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经常涉及到原、被告的主体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因此个体工商户应当视为其他组织。那么在案件受理时,是直接将个体工商户的商号列为诉讼主体,还是将个体工商户经营负责人(自然人)列为诉讼主体,应区别对待。

    一、在一般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如涉及到个体工商户时,应按照《民诉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即应业主(自然人)列为当事人,后面注明登记的字号。

    二、在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过程中,如涉及到个体工商户时,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即将登记字号列为当事人,后面注明业主情况。由以上两点法律规定看出,在案件受理时应明确审查起诉主体与诉讼案由,才能在涉及此问题时区别对待。

责任编辑:石桥子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