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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肇事终得调解
作者:民事审判一庭  发布时间:2013-04-13 22:54:41 打印 字号: | |

    2012年11月14日,被告赵某醉酒状态驾驶一辆丰田轿车由彩屯沿滨河北路驶往溪湖大桥方向,行至本钢福利熔炼厂路段时,逆向行驶与相对方向行驶由原告司机张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致使原告车辆受损。本次交通事故经本溪交警支队溪湖大队认定,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就赔偿问题双方经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由于本案的被告赵某系酒驾,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驾驶员醉酒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承担垫付责任。因此赵某给原告造成的各项赔偿只能由自己承担。

    2013年2月28日本案在溪湖区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公开进行的审理。鉴于原、被告对事实以及赔偿数额的异议不大,审判长张庆忠主持本案的当事双方进行了调解。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调解原、被告最后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并于当天中午取得了本案的调解书。

    最后,在被告临走时审判长还不忘提醒他记住以后喝酒后一定不能再开车了,被告赵某频频点头答应,说这次给他的教训已经够了,以后再也不敢喝酒开车了,至此,本起交通肇事案件顺利以调解方式结案。

责任编辑:民事审判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