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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病在床家中庭审 人性关怀温暖民心
作者:刑事审判庭  发布时间:2013-02-20 13:18:37 打印 字号: | |

    一张简单的桌子,几个简陋的塑料凳,十几平方的屋子里法官、人民陪审员、公诉人与书记员都按席而坐,而被告人则躺在床上接受审判。11月15日上午,溪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位于明山区唐家路的被告人李某某家中进行了一次特殊的庭审。

    2012年5月1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五星牌三轮摩托车,由本溪市溪湖区彩屯大桥驶往彩北方向,当行至彩屯南路矿工路口路段时,与孙某驾驶的辽EC2826号奇瑞牌出租车相撞,致被告人李春凯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溪湖交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李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即对其抽取血样,检验其酒精含量。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其静脉血中检测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30.1 mg/100ml,系醉酒驾驶。

    此案诉至我院后,承办人赵玉兰了解到:被告人李某某与妻子张某某均为残疾人,靠开残疾三轮车拉脚力维生,还要供在外地上大学的儿子读书,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又因此次事故而雪上加霜。因付不起昂贵的医药费,在右腿被钢筋戳伤后,进行简单治疗后便回家养伤,只能瘫在床上无法行动。

    考虑到被告人的身体情况,为了不耽误办案期限,赵玉兰向赵英杰院长汇报了该案,并建议上门开庭,主管领导得知后高度重视,经研究决定到被告人家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减轻了被告人的负担的同时使案件正常审理。

    李某某躺在床上,枕头微微垫高,认真地听着公诉人的指控与审判长的提问。对于公诉人的指控,当场对自己所犯的罪行供认不讳。 “家中庭审”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人性化特色,是溪湖区人民法院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为民宗旨,彰显法律的人文关怀的又一实例。

责任编辑:刑事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