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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一房两证惹的“祸”
作者:行政审判庭  发布时间:2013-02-20 13:12:53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行政庭受理了一件行政处理决定的案件,第三人郝某于1991年购买了原告本溪市溪湖区石桥子镇某村民委员会房屋,并于1997年办理了房产登记,2008年取得房证。2000年本溪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局给原告本溪市溪湖区石桥子镇某村民委员会也办理了房证,导致出现了两个房证。

    2011年8月3日,被告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撤销本溪市溪湖区石桥子镇某村民委员会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原告对此不服提出了复议申请,被告在有效期间内没有答复,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书》,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本溪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局职权发生了变更,不再负责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需变更被告。但原告不同意变更。

    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所以驳回原告本溪市溪湖区石桥子某村民区委会的起诉。

责任编辑:行政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