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2日,李某将其废弃的高、低压变电所里的配电设备出售与于某。2011年7月14日,于某又将其中的电机及配电柜出售与张某。2011年7月15日,张某带领工人进入该变电所内拆卸配电柜内的配件时,因操作不当触及墙上电压为10000伏的刀闸开关,致其触电当场死亡。事后,张某家属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并未发现故意伤害、杀人或其他安全事故等相关犯罪行为,告知死者家属向法院起诉。2011年8月24日,张某的妻子、儿子及父母作为共同原告把本溪某厂及于某诉至我院。
张某系山东某县的农民,2000年初来到本溪市以收购废旧机电设备为业;其父亲长年患病且下肢残疾已无劳动能力,母亲常年在家务农并照顾老伴的生活起居。其妻子一直没有工作,儿子刚刚才满三岁。张某是整个家庭的经济支柱,现意外触电身亡,原本就不富裕的生活面对这样的境遇无异于雪上加霜。张家突然感觉到天要塌下来了……
为了尽快查清案件事实,承办人冯法官接手案件后在第一时间找到被告于某,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了解案情。被告于某承认与张某确实存在买卖关系,但是在拆卸配电柜之前其已提示张某注意墙上刀闸开关带有高压电,让其小心操作。被告于某明确向法院表示,在张某的操作过程中自己已经尽到相应的提示义务,并不存在过错,而且因前期做生意亏损,现无经济能力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同时,冯法官在调取被告本溪某厂的工商档案登记时,却意外发现该公司因股权转让,现已更名为辽宁××有限公司。查知这一情况之后,冯法官及时联系原告委托代理人,给与其一定期限确认其诉讼被告主体。原告确认起诉的被告后,冯法官带领书记员直接前往辽宁××有限公司,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但是,法官的到来却被视为不速之客,该公司部门负责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更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冯法官本想借送达之际对案件进行调解,但至此所有的打算全部落空……此刻冯法官内心充满压力:该公司拒收法律文书,开庭时能否按时参加诉讼?若其不参加诉讼,如何查清案件事实、如何认定责任、如何确定赔偿数额?如何、如何、如何,一连串的如何无形中给冯法官平添了几分压力。但她此时能做的只有等待开庭时间的到来……
该案事故的责任划分,涉及高低压配电设施及操作规程等电气专业知识。尤其是在配电柜、变电所的检修操作等专业领域,刚刚参加工作的冯法官在这方面没有任何专业知识。为了缩短案件审理周期,在与庭长沟通后,决定由庭长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孟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
2011年10月10日8时30分,本案即将开庭。然而被告辽宁××有限公司虽然派其工作人员到庭,但并未打算参与本案诉讼。此时他们前来只是向法院说明该事故发生所在地的高、低压变电所并不是属于他们公司所有,为此,他们还出示了相关证据。案情又增加了变数……
8时40分,宣布开庭……
9时20分,原、被告向法庭出示证据……
10时40分,原、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1时30分,进入调解阶段,原告是否同意调解……
12时10分,庭审休庭。原、被告查看笔录、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字。
庭审中,有着丰富审判实践经验的审判长使整个庭审脉络清晰、顺利进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突出了本案的两个争议焦点:一、被告辽宁××有限公司是否应作为赔偿主体,被告于某是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二、张某触电身亡,该电压是否属高压电,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一个个问题在庭审中频频出现,却没有在庭审中立刻得出答案。
为了寻求答案,承办人冯法官一方面到图书馆、新华书店查阅了相关的电气操作规程、向电力部门了解我国有关高低压配电设施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同全体合议庭组成人员勘察现场,查看事故发生时所拆卸的配电柜的实际配置并拍照存档。最后合议庭确认,导致张某触电身亡的电压在我国供电系统中为高压电。于是,冯法官在当天下午即要求被告辽宁××有限公司向法庭出示与原本溪某厂的股权转让协议,明确事故发生地是否在转让财产之列。经查阅股权转让协议及调取工商档案,查明事故发生地的高、低压变电所确实不属被告辽宁××有限公司所有。
事实查清了,本案的审理却陷入困境。
四原告把被告都列错了,审判工作如何继续进行?丧失亲人的四原告的经济损失由谁来赔偿?四原告在起诉时东挪西借凑齐了近万元的诉讼费用就因为列错了被告而可能打水漂。强烈的责任感和同情心让合议庭无法按照平时的做法直接适用法律驳回四原告的诉讼请求。冯法官结合本案的特殊性、四原告处境的特殊性特案特办,通过各种途径联系到原本溪某厂的股东李某,向其了解情况、调查案情。但是李某一直认为自己已将这些废旧的配电设备出售给于某,于某已经是这些设备的所有权人,李某本人对于意外事故的发生并没有过错也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了解了李某当时的心态之后,冯法官向李某介绍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逐条解释了相关的法律术语,同时向李某介绍了张某的家庭情况。经过两次沟通,李某表示愿意在四原告没有向其提出赔偿请求的条件下参与法院组织的赔偿调解。
工作没有白做,合议庭成员倍感欣喜,案件的审理进程又能向前推进一步。
与此同时,冯法官又将被告于某找到法院。还没有等到冯法官开口说话,被告于某就开始向她大倒苦水,述说他的经营失败、生活困难等等。面对这样的情况,冯法官只能先安抚被告于某的情绪,对他所遭遇的一切表示同情,同时向其解释在整个民事法律关系中他所应承担的义务。通过两个多小时的解释,最后被告于某表示愿意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冯法官当即决定趁热打铁,组织原、被告三方当事人再次调解。
次日上午8时,原、被告三方当事人齐聚法院。在明确各自的责任的基础上,开始针对具体的赔偿项目及数额进行协商。
“原告方,再明确一下你们请求的赔偿项目及数额”……
“被告各方,再研究一下你们的赔偿数额”……
虽然采取了集体调解及背靠背式调解,最终还是因为数额差异加大,各方没能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审理再次陷入僵局。
眼看着打开的局势就这样结束,承办人冯法官不甘心。她把案件的进展过程及时向庭长汇报。杨庭长放下手里的工作,同冯法官分别与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赔偿数额的差距在一点点缩小,各方的共识在一点点增加。进程虽然缓慢,但是希望不能放弃。最终,在两位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各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此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编后语:这虽然只是一件很普通的民事案件,但是我们审理的每一件普通民事案件背后都凝聚着法官们协调合作的力量,凝聚着领导、同事们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凝聚着我们扎实的法律知识,更凝聚着法官们一颗颗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拳拳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