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郭院长:
我们以十分感谢的心情给您写这封信,以表达全公司的员工向您并通过您对溪湖区法院执行局的深切的慰问和谢意。
事情是这样的,2003年我公司同本溪县碱厂镇黄堡村的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协议,由我公司为其运送土石方,共计发生运费258 370元,工程竣工后,本溪县碱厂镇黄堡村的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没有给付运费,我公司于2004年初向溪湖区人民法院提前诉讼,法院判令被告本溪县碱厂镇黄堡村的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给付运费258 37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此案进入执行程序,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结果。今年,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溪湖区法院执行局的领导对这个案件非常重视,主管执行的王进才院长座阵指挥,特别是执行局长丁伟东亲自部署执行方案,带领执行员郑义仁七下本溪县,先后同本溪县国土资源局、本溪县碱厂镇政府、本溪县南甸镇政府沟通协调,多次召开相关部门参加的会议,经过丁局长以及办案人郑义仁的努力,终于促使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使我公司的运费款及诉讼费270 000元一次性拨付到位。为我公司解决了燃眉之急,使这起长达七年之久的执行案件得以执结,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溪湖区法院执行局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的这种敬业精神,对待工作认真负责的精神,深深地感动了我们。
尤其是在实际工作中,他们不辞辛苦,不厌其烦,起早贪黑,任劳任怨,视人民群众为父母,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确实使我们敬佩。
为表达我们公司全体员工的感激之情,谢谢郭院长,谢谢溪湖法院执行局的全体同志,借此机会,在春节即将到来之际,祝你们春节好,万事如意,工作顺利。
本溪市大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2010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