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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市政府授予溪湖法院“文明单位标兵”荣誉称号
作者:政治处  发布时间:2010-03-10 13:52:00 打印 字号: | |
  3月10日,在本溪市2007-2009年度全市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会议上,溪湖法院被市委、市政府授予“文明单位标兵”称号。

  两年来,溪湖法院各项工作紧密围绕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一是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着眼于新形式下全市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新特点和新要求,不断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创新审判工作模式,形成司法合力;二是以诚信建设为主线,开展“文明窗口”创建活动,在院内设立立案信访窗口,广泛开展“创文明机关、做人民满意公务员”与“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相结合,增强全院干警的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推动全市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上台阶、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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