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都建设牵动着我市各行各业的每一个神经,是目前我市经济建设的头等大事。溪湖区法院执行局结合当前开展的“千名法官进百企”活动,根据我区经济发展实际,紧紧围绕药都建设工作大局,不断完善法律服务举措,提出凡涉及药都建设的案件都要快审快结,为药都建设保驾护航。
2007年11月,辛某与辽宁药都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辛某进入施工现场安装设备后,没有按照约定时间投入生产,给药都的建设带来了严重的损失,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果。2009年4月,药都发展公司到法院起诉,案件经过审理,判决解除双方合同,辛某退出施工现场。判决书生效后,新某没有履行判决书义务。今年1月药都发展公司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辛某投入的建筑设备规模较大,法院要强制迁出,不但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还需要一批技术人员,没有一定的时间无法完成拆迁建筑设备的任务,拆卸的设备放置保存也是一个棘手问题,因此案件强制执行难度很大。执行员马力在认真调阅审判卷宗后,开始积极做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数次到当事人单位及施工现场走访,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做调解工作,为当事人讲明判决书得不到履行将带来的利弊。主管执行工作的王进才院长也积极参与双方调解工作,案件经过执行法官的数次调解,双方当事人都感受到法院是在为他们的切身利益着想,终于促使双方达成了一致的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辛某自行拆除设备,药都公司给予辛某适当补偿。
辽宁药都发展有限公司对该执行结果非常满意,也被执行干警的工作精神及执行技巧所折服,同时能为中国药都的建设出份力,执行法官们都倍感欣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