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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真情化解矛盾 重调解案结事了
——记民二庭审结的两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案件
作者:民事审判二庭   发布时间:2010-03-31 08:03:00 打印 字号: | |
  2009年8月的一天,在溪湖区后石市场路口一家早点店门前,被告20多岁的王某,因琐事将50多岁的黄某打伤,70多岁老奶奶崔某上前拉架被王某撞倒。经溪湖区第一人民医院诊断,黄某为头面部外伤、左膝部软组织挫伤,老奶奶崔某为头部外伤、头皮血肿,住院治疗50多天。而后,本溪市公安局溪湖分局对王某处以了拘留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两位老人找王某要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时,却发现他已经下落不明。

  黄、崔二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审判员张薇承办此案件,她马上到公安机关调取被告王某的个人详细信息及其父母情况。而后又到其住所地的社区调查了解,才得知王某父母离异,已婚的王某本人没有工作,其母亲靠卖早点贴补家庭生活。在得知崔某已经到法院起诉的情况后,王某为躲避赔偿离开了本溪。经过张薇多次做被告家属的工作,王某才露面。然而,面对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被告认为赔偿数额过高而拒绝接受。随后,王某再次离开本溪到外地打工,法院与王某又联系不上了。如果仅仅是为了结案,审判员完全可以开庭缺席审理和判决。但二原告不能尽快实现自己的实体权利,势必会引起涉诉涉执上访。

  审判员张薇因工作变动调离民二庭,后庭长杨雨春接手此案,他同书记员刚强找到王某的母亲,要求协助做王某的工作。开始,王某的母亲心怀抵触情绪,拒绝说出王某的下落,而且情绪非常激动。然而,杨庭长细心听过她的讲述,告知她相信法律,相信法院。耐心地向她说明法院既不会无原则地迁就原告,但被告王某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的道理。功夫不负有心人,王某的母亲终于答应让儿子来法院协商解决纠纷。

  3月23日,原、被告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被告王某赔偿二原告一万元。当日,由王某的母亲为其垫付赔偿款。两件赔偿案件以即时付清二原告撤诉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社会上每时每刻都发生着各种矛盾和纠纷。如果不能及时化解,很可能引起更大的矛盾甚至引发恶性刑事案件。正是由于有法院审判人员的辛勤工作,有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才使得我们的这座和谐社会大厦的基础更加稳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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