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石桥子法庭兰庭长通过调解,审结了原告董德清诉被告本溪芳林木制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一案。
原告董德清,系农民,1992年落户本溪市溪湖区张其寨乡张其寨村,1998年自建了两间房屋居住至今。被告本溪芳林木制品有限公司,系台商独资企业,主营木材加工,产品远销欧美等国际市场,其厂房与原告董德清的住房及菜地毗邻,该公司于2007年1月14日正式投产。由于被告厂房及院墙较高,遮挡了原告的住房及菜地,导致原告的住房得不到充分光照而阴暗潮湿;被告木材加工车间的粉碎机、烘干机等大型机械设备运转时产生的震动和噪音使原告的住房出现裂纹、地面松动,原告及其家人得不到正常休息,晚上无法睡眠;被告加工车间的锅炉以加工木材剩余的碎削为燃料产生的黑色粉尘,使得原告无法正常呼吸、晾晒衣物、菜地减产、梨树枯死。原告经与厂方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及评估费。
兰庭长接到此案件之后,多次到现场察看,向周围群众了解情况,掌握了第一手资料。经了解,被告本溪芳林木制品有限公司在生产时机器设备所产生的振动、噪音和粉尘对原告的生活、生产确实造成很大的影响,但是这种影响无法准确计量,即使通过技术鉴定,也无法确定振动、噪音和粉尘与财产损害之间的关联性,从而使该案件无法作出判决。兰庭长多次找到原、被告进行调解,认真估算被告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房屋修缮、菜地减产和其他经济损失,最后双方互相让步,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8 000元,原告自行搬迁,该案件以原告撤诉而告终。通过调解,使原告跑了四年之久的案件得以审结,不仅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有效地化解了矛盾,双方当事人非常满意,为辖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