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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湖法院“五定措施”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制度
作者:政治处  发布时间:2010-04-20 13:34:00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落实本检会发(2010)2号《本溪市人民检察院、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有关规定》文件精神,确保实现公平正义,溪湖法院院与溪湖区检察院紧密配合,实行“五定”措施,加强法、检两家的沟通协调。

  一定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联络机构和职责。联络机构暂定设在法院研究室,负责向检察院定期通报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议题、法院系统最新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二定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联络人员和领导分工。联络员由研究室主任兼任,主管刑事审判工作副院长负责与检察院的联络协调工作。三定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案件范围。四定检察长列席审判委程序。研究室负责将检察长列席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议题材料及时间、地点,及时报送区检察院。检察院最迟在会议召开前一天,将是否列席及列席人员名单回复我院。五定每年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员会讨论案件最低数量。根据溪湖地区案件性质和特点,暂定每年检察长最少列席审判委员会员会讨论案件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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