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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桥子法庭审结了一起土地流转纠纷案件
作者:石桥子人民法庭  发布时间:2010-04-29 08:05:00 打印 字号: | |
  2010年4月12日,石桥子法庭兰庭长审结了一起土地流转纠纷案件。

  原告宋长安、被告邹宝珠系本溪市溪湖区石桥子镇高程村1组农民。1999年1月1日,原告宋长安承包耕地4.4亩,其中花园地(长293米、宽8.2米)3.6亩,和尚沟李坟道下0.8亩。原告在承包当年,就在花园地上栽了杨树苗。2001年3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4.4亩承包地转让给被告,转让期限自2001年3月30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农业税及原告欠村里的往来款由被告缴纳。协议签订后,被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将杨树苗刨除,开垦了花园地两侧抹犁的土地并种上了庄稼。2001年至2003年期间,被告缴纳了农业税合计240元(2003年的农业税为112元)。自2004年起,国家取消了农业税。2004年至2009年,国家向农民拨付粮食直补款合计893.76元被被告领取。2008年,因建设沈本产业大道征占原告承包的花园地0.1104亩,给付土地补偿费5168.5元被被告领取;征占本溪市溪湖区石桥子镇高程村机动地给付土地补偿款360 000(该款可平均分配给每个村民,原告能分得3600元)。由于村民都欠村里的往来款,所以被告受让原告的承包地后一直没有向村里缴纳原告所欠的往来款,但被告问过村会计,会计答复等村里发放征占机动地的土地补偿款再结清。2009年1月25日,原告为了办理自己的私事,需要村里开具证明,便向村里缴纳陈欠往来款1300元,但没有通知被告,也没有向被告索要。之后,原告以被告没有向村里缴纳往来欠款,即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被告将承包地返还给原告;被告给付原告土地补偿费5168.5元、粮食直补款893.76元。被告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将原告缴纳的欠村里的往来款1300元送至本院,但原告拒绝领取。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被告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建设沈本产业大道征占原告的承包地给付的土地补偿费5168.5元及国家拨付的粮食直补款893.76元应当归谁所有。

  此案件看似简单,实际却包含了诸多法律问题。兰庭长接到该案件后,立刻到现场察看,并组织原、被告对花园地进行了实地测量,其长度为301.5米,比原告承包合同上记载的长度293米多了8.5米。由此可见,被告确实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将杨树苗刨除,开垦了花园地两侧抹犁的土地并种上了庄稼,土地补偿费应当归原、被告共同所有;被告缴纳了农业税,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准备结清原告所欠村里的往来款,不构成违约;转让费应该是被告缴纳的农业税及原告欠村里的往来款。由于国家取消了农业税,所以,原、被告应当重新约定转让费事宜;关于粮食直补款,应当归实际耕种土地者即被告所有。经兰庭长多次调解,原、被告终于化干戈为玉帛,对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进行补充和完善,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宋长安与被告邹宝珠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转让期限自2001年3月30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被告邹宝珠不得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

  二、被告邹宝珠给付原告宋长安缴纳的欠高程村往来款一千三百元和2004年至2010年土地转让费合计七百元,于2010年4月30日前付清。自2011年起至2030年止,被告邹宝珠每年给付原告宋长安土地转让费一百元,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

  三、被告邹宝珠给付原告宋长安土地补偿款二千五百元,于2010年4月30日前付清;

  四、国家拨付的粮食直补款归被告邹宝珠所有;

  五、如果该土地被征占,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费归原告宋长安所有,青苗费、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归被告邹宝珠所有。
责任编辑:石桥子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