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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而复得的承包款
作者:执行一庭  发布时间:2010-05-28 08:34:00 打印 字号: | |
  卢某、胡某、哈某都是外地来溪务工人员,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了邓某,邓某以承揽拆迁工程为由从三人手中骗取承包费共计26000元。2009年邓某因诈骗罪被溪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2010年2月4日,卢某、胡某、哈某到法院申请执行,要求邓某返还所骗取的承包费26000元。案件在执行中承办人了解到被执行人邓某无可供执行财产,而且正在监狱服刑。三位当事人被骗的钱都是从朋友和同乡手里借的,原本打算干点拆迁活改变一下生活现状,没想到被人骗了。

  三个案件的申请人均系外地来溪务工人员。在本溪他们一年的收入也就一万余元,被骗后基本的生活都成了问题,其中一个当事人连看病的钱都拿不出来。承包款被骗更加重了他们生活和心理上的负担,并多次找有关部门上访,要求返还承包款。为了尽快使申请人拿到被骗的承包费,承办人决定从被执行人亲属身上寻找案件的突破口,先是找被执行人的女儿,后又找被执行人的前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后被执行人的女儿和前妻终于同意返还邓某所骗三人的承包费,但提到邓某年迈多病(患有严重的丙型肝炎),能不能减轻对邓某的刑事处罚时,承办人立即将邓某的特殊情况向主管院长作了汇报。最后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减轻对邓某的刑事处罚。

  三件执行难案件顺利执结,三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拿到失而复得的承包款后,他们激动的说:“我们能这么快拿到承包款,首先是法院领导对案件的高度重视,想民之所想,急民之所急;再者就是承办人工作耐心细致。”他们还说:“如果不能拿到执行款,今后的生活不知道该怎么过,但说的最多的四个字就是谢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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