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3日民事一庭张庆忠法官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于力诉被告本钢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开庭仅用了1个小时,就促成了双方当事人的调解。
事情是这样的,2008年10月,原、被告签订了协议,双方约定:原告为被告开发辽化市场,所发生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按照一定比例给原告提取费用,至2009年11月,被告欠原告应提取费用71440元,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被告提出有部分修理费未收回,要求原告给收回。而被告对于原告而然已经没有任何信誉,原告怕收回全部修理费用后,被告不履约,而原告是被告单位的唯一经办人,如果原告不出面,被告将损失十几万元。现在辽化欠被告本钢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修理费用,而被告本钢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又欠原告劳务费用;而且本案的被告又是溪湖区的知名企业,这样在审理案件时既要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也要顾及被告的企业形象。
为此张法官暗下决心:不管做多少工作,都要做到案结事了,不能仅仅就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而应该彻底理顺三方的关系,达到合同双方及相关方的和解,尽量调解结案,达到促和谐,促发展的目的,为本案彻底划上句号。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张法官多次耐心地做双方的调解工作,顶着炎炎酷日,多次到被告处,与其厂领导进行沟通、交流。开始工作很难开展,当事人都觉得自己有理。后来经过耐心地工作,张法官取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信任,并能正确的引导双方当事人行使权利,提出了完善原协议,并继续履行,达到双赢的结果。既挽回了企业损失,原告也取得了报酬,而本案双方协商解决,就出现了文章前面的一幕,开庭仅仅1小时,双方当事人就满怀感激之情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