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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位老人与单位对薄公堂 执行员历经六年化解纠纷
作者:执行二庭   发布时间:2010-06-11 08:09:00 打印 字号: | |
  众所周知,职工与单位纠纷向来不好处理,一旦解决不当就极易引发群体上访上告事件。2002年原告李春如等9位老人分别起诉被告本溪市溪湖区火连寨饮食服务总店。本案的原告都是一些年余古稀的老人,解决不好此案不仅不利于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更不利于保障原告的财产权益甚至人身权益,这就使得案件变得更加棘手。

  原告李春如等9位老人都是本溪市溪湖区火连寨饮食服务总店的退休职工,被告自1992年1月至2000年6月,拖欠9人养老金总计47987元。被告辩称无力支付该笔费用是由于单位效益不好造成的,所以虽然这9人胜诉但仍然拿不到自己的养老钱,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维护。事情就这样僵持了多年,没有丝毫进展。

  2002年9件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由执行员马力和黄鹰承办,案件慢慢出现了转机。经过执行员的不懈努力,查出三处可供执行财产:一是被告与康乐浴池签署一份租赁经营合同,被告为该浴池的组建提供房屋、设备并负责办理浴池营业的相关手续,双方约定该浴池为被告的分支机构,经营期为8年,从97年5月1日起至2005年4月31日止,浴池每月向被告交纳租赁费400元;二是被告将照相馆承包给孙某经营,承包期为一年,从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每月向被告交纳承包金130元;三是被告将面食品加工厂承包给李某经营,承包期为一年,从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每月向被告交纳承包金450元。执行员发现执行线索后立即责令这三家停止向被执行人支付租金及承包金,并将这三笔钱用于偿还9人的养老金。

  可是这样每个月的给付时间过于漫长,被告单位经营状况一直没有明显的改观,偿还退休职工的工资也没有终结日期,考虑到老人的年龄、身心状况,执行人员又再次与被告沟通、协商,最终被告做出让步。为尽快一次性偿还单位的各项欠款,改变企业的经营状态,经被告单位全体职工会议研究决定,将单位服务楼出卖,随后又通过召开退休职工会议,经过退休职工过半数同意,将卖房后的房款首先足额、一次性的偿还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历经三个多月之后房屋卖出得到30万元,单位先拿出5万元支付养老金,又由单位牵头给退休职工办理医疗保险卡,就这样到了2007年3月事情终于得到了圆满的解决,9位白发老人的财产权益得到了维护,他们也终于可以摆脱官司幸福的安享晚年。
责任编辑:执行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