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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听的艺术
——推荐学习文章之二
作者:政治处  发布时间:2010-06-13 10:47:00 打印 字号: | |
  在法国巴黎一座教堂外的广场上有个石雕颇为醒目:一个微倾的头像,面部表情平和专注,光的头显得耳朵特大,一只大手作掩耳状,仿佛在倾听着巴黎的心跳。这就是倾听,一个简单的动作,可又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动作。对法官而言,倾听代表的是一种平等,它意味着公平和不偏不倚,意味着法官看重的是向法官提出的主张,而不管提出主张的当事人的地位是否重要。因此,倾听是一种尊重,是沟通法官与当事人使之相互理解的桥梁;倾听是一种相信,它使法官怀揣着一切皆有可能的开放心态看待案件而不是急于判断;倾听更是一种自信和风度,它使法官具有海纳百川、有容乃大的不凡气度。那么,怎样的倾听态度才能对审判有所裨益?法官如何才能练就灵敏的耳朵,做倾听能手呢?

 

  把握倾听的过程和技巧

 

  要将尊重当事人的态度贯穿倾听的始终,一方面要全神贯注,真心诚意地听他们说话,用心分析其话语意图,把握其内容,切不可因审前看过证据材料、了解大致案情而漫不经心,不重视;另一方面要保有足够的耐心,冷静沉着地听当事人讲话,尤其是他们对愤懑的发泄、对不满的宣泄、对厌恶的倾泻,不妨让他们尽情地一吐为快。这不仅是尊重当事人的表现,更是在为法官说服他们打下基础,作好铺垫。

  借助无声的“身体语言”,表明专注、耐心、不偏不倚的态度。很多心理学家认为,其所显示的语言意义比有声语言本身要多得多,也深刻得多。有的心理学家甚至还为此列出了一个公式:信息的传递=7%语言 38%语音 55%态势。但由此看出,无声语言在信息传递,尤其在审判活动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关于表情语言。表情毫无避讳地写在脸上,权能最迅速、最灵敏、最充分地反映人的各种感情和多种复杂心理。法官的一举手一抬足、一颦一笑,甚至一个眼神,既可能收获当事人更多的信任,也可能遭遇当事人合理的质疑。一个优秀的法官在倾听时必须对表情语言拿捏得当、收放自如。其脸色平和,表露着法官中立角色的要求,表明法官不对当事人任何一方存有好恶偏见,不偏袒一方抑或是歧视另一方;其面部肌肉自然而舒展,表露着法官给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诚挚的内心支持;其目光宽容而柔和地平视双方当事人,表明法官给予当事人双方权利和境遇的充分关注。

  关于体态语言。法官在倾听的过程中最需要掌握的是坐的姿态。优秀的法官在倾听的整个过程中都应当保持腰挺背直的坐姿。这样,不仅能与威严、庄重、整洁的仪式化场景相得益彰,而且还能充分体现法官对当事人人格的尊重和利益的关注。此时,法官切忌弯腰曲背地趴在审判台上、斜身而坐,更不能跷着二郎腿,否则难免会让双方当事人从中感受到法官内心厌烦、不感兴趣、慵懒、不屑、优越感等必须收敛的情绪,从而质疑法官的能力和公信力。

  关于动作语言。动作语言包括手、躯体、头部等的动作,其有一个很突出的特点和优势,它可以作为一种工具和手段辅助有声语言的表达,使其更为完整、完善,甚至完美,但是,由于在倾听的过程中,法官主要是被动地接受和整合信息,而非主动的表情达意,因此,此时法官除了可以适时适当地点头以示同意之外,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其他的动作语言。

  在倾听告一段落时,适时简洁地复述倾听的重点内容,让当事人安心。法官面对的事实是:就算他们一直在用心聆听,他们也一直用当事人可以感知的行为表现出在用心聆听,作为与案件裁判结果有着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仍然心存怀疑或有所顾虑。因此,在倾听过程告一段落时,法官可以在适当的时候以简练的语言把当事人陈述的要点甚至隐藏的意图恰当地表达出来,以示自己确实在认真聆听,并且完全听懂了当事人的话,使当事人放心,避免当事人不断重复他们自己归纳的案件重点情节、证据。

 

  以听为主,辅之以观

 

  研读中国法制史,通过观察人物细节认定证据、推断案件事实的做法由来已久。五声听讼,察言观色,如同中医里的望闻问切,是古代法官断案的重要技巧和手段,也是先贤们对细节给予关注的方法。

  在现代司法实践中,细节仍无处不在,并且很有力量。尽管随着取证水平手段的丰富、证据鉴定技术的提高,司法中对细节的关注开始淡化了,法官们开始习惯于生硬地援引证据规则,循规蹈矩地引领庭审,司法活动在日益规范的同时,也越来越刻板机械了。这无疑是一种遗憾。笔者认为,法官仍然应当是一个特别关注细节的职业群体,因为从某种程度上说,细节决定成败,法官捕捉细节的能力决定着其审判水平的高低,审判质量的优劣。不仅如此,法官还应当是一个非常善于捕捉细节、度量细节的职业群体,因为法官是智者,他必须具有入木三分的目力,善于捕捉当事人的每一个细微表现,并为这些诸如“若有所思地……”、“迟疑了一会儿”等细节附着上颇有意义和说服力的注释。我们至少可以相信,法官在此基础上整合出的智慧和理性的判断将必然比测谎仪来得精准。

 

  倾听中的指挥艺术

 

  由于审判活动自始至终均是在法官的指挥引导下进行的,故它虽如游戏但绝不允许嬉戏,虽如作战但绝不允许混战,整个审判过程中,当事人都必须讲规则求秩序,服从命令听指挥。具体到倾听的过程中,法官的这种指挥权通常表现为对当事人陈述的过度和不当的制止和引导上,这既是剔除倾听中的不和谐杂音的过程,也是维护法官和法律尊严必须的。

  言之无的时。倾听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放任当事人无原则的陈述,也不意味着法官可以以牺牲审判效率为代价对当事人一再退让,在当事人的陈述言之无的时,法官应当坚决予以制止。

  言之无序时。当事人陈述,应根据案情和主要争执焦点内容设计好说话的程序,安排好先后的顺序,倾听是一个严肃的过程,是一个需要被记录下来永久保存的过程,更是关乎当事人各自切身利益的过程。这个过程必须在法官的指挥下思路清晰而富逻辑性地有张有弛地进行。因此,在当事人的陈述言之无序时,法官应当给予相应的引导。

  言之无度时。当事人在陈述时应该对自己的语言、表情、动作都掌握一定分寸,就算陈述到令自己愤怒已极的情节时,也不能用语过激甚或拍案而起,陈述到令自己悲伤至极的情节时,也不能放任自己大声恸哭等等。法庭是集仪式、传统、权威、普遍性为一体的被神圣化和权威化的场合。因此,在当事人陈述过分夸张、言之无度时,法官应当在表示理解的基础上给予制止和引导。(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杨雪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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