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受理条件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起诉,应当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件受理条件进行审查。
1、起诉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2、应当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立案审查及处理程序
1、人民法院审查立案中,发现原告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其补充证据。收到起诉状的时间,从当事人补交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
2、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出具收据。收据中应当注明证据名称、原件或复印件、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和原告签名或者盖章。对于不予立案或者原告在立案前撤回起诉的,应当将起诉材料退还,并由当事人签收。
3、经审查认为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决定立案或者报庭长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报院长审批或者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必要时报上级法院疑请。
4、起诉经审查决定立案后,应当编立案号,填写立案登记表,计算案件受理费,并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
5、决定立案后立案机构应当在二日内将案件移送有关审判庭审理,并办理移交手续注明移交日期。经审查决定受理后立案签发的日期为立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