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书面凭证。现实生活中,借条也会被用来欺诈钱财。以下是笔者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常见的利用借条来欺诈的几种类型:
一、借条不是借款人书写。
案例: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帐。张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故法院驳回了张的诉讼请求。
二、以收条代替借条。
案例: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为孙某出具借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李某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由于孙给我写的借据丢失无法撕毁,因此孙某要求我写张收条给他。
三、出借人自己写好借条让借款人签字。
案例:丁某向周某借款1200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000元。丁某欲辩无言。后查明,周某在12000后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0”。
四、借条中未写借到谁的款项。
案例:刘某向陈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据一张:“借到现金18000元,刘某”(未写出借人)。后刘某归还该款,陈某以借据丢失为由,为刘某出具收条一份。后第三人许某持刘某写的借条起诉要求偿还18000元。
•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量存在,由此而导致的纠纷也不少。笔者总结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供参考。
一、借贷最好签订书面合同。民间借贷大多以“借据”“欠条”的形式代表合同。但由于借据过于简单,发生纠纷后在诉讼过程中有可能会碰到问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因此,笔者建议借贷双方最好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详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借贷利息的约定要合法。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2?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
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三、催要借款注意诉讼时效。民间借贷由于大部分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碍于情面,很多人并没有对它给予应有的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2年诉讼时效期间。在有效的期间内未及时有效地催要欠款,导致超过诉讼时效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案例不胜枚举。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相关的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三、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
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
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