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案件的种类也在持续增加,涉及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案件也渐渐进入了我们的视野。
民事二庭近日受理了一件股权转让纠纷的案件。案情是这样的,原告任某和被告马某均是我市某大型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并且是同一班组的同事,二人均持有该公司内部发行的股份。2001年2月,被告马某自愿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原告任某,并承诺以后分红、增股等所有股权全部归原告任某所有,但原告没有办理股权转让登记。2010年4月,该公司按照员工持有的股份进行了分红,按照双方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红利应当由原告任某所有,但是由于原、被告双方没有办理股权转让登记,该公司直接将该股权产生的红利二万余元打入了被告马某的账户,故原告到法院起诉要求该股权及其产生的红利由原告所有。
庭长杨雨春接手这个案件后,让书记员刚强把原、被告传到了法院进行调解。这才发现双方矛盾很深,并且双方都不肯做出丝毫让步。原告任某认为,我已经支付被告马某股权转让的价款了,并且被告是自愿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双方明确约定以后该股权的分红、增股等所有股权都归我所有,按照一般人的道德水准和交易惯例,该红利理所当然归自己所有。而被告则提供了一份该公司对于股权转让的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其出资的数额小于10万元的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进行表决,经三分之二的董事通过即生效。被告认为按照该规定和公司法对记名股票转让的规定,他和原告任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并没有生效,所以该股权的红利应当由其所有。
这时,杨庭长感到了这个案件的棘手,原、被告双方是同一单位,同一班组的同事,处理不好,双方以后无法相处并且极易转变为矛盾激化的恶性案件。从法律规定上来说,该股权转让没有变更登记,股权的所有人还是被告马某;从道德规则来说,既然被告自愿将股权转让给了原告,并且收下了原告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10年过去了,该股权有了分红又反悔,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杨庭长和书记员刚强研究决定,再一次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这次采取了“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对原、被告做思想工作。从同事之间的友情、人们交往之间的基本诚信、法律的详细规定等几个方面进行耐心说服教育,由浅入深,辩法析理。金城所致金石为开,原、被告双方终于同意做出让步。
双方达成了和解,两人握手言和,都表示以后还是好同事,好朋友。这一案件的顺利审结是我院民事审判工作“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一个缩影,也是我院民事审判干警为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不辞辛劳的一个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