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辽宁省高院召开全省法院人民陪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郭静涛院长在会上做题为《创新思路大胆探索,积极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六大员”作用》的经验交流。
2005年以来,我院认真贯彻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有关规定,立足审判工作实际,创新工作机制,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司法”三项工作重点,以“服务司法、服务发展、服务人民群众”为出发点,积极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矛盾纠纷“调解员”、执行案件“陪执员”、法律服务“宣传员”、矫治少年犯罪“帮教员”、沟通当事人 “联络员” 以及公正司法“监督员”的重要作用,实现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主动司法、监督司法的积极功效。
一、贴近各类纠纷源头,“调解员”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人民陪审员从群众中来,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在群众中享有较高的威望。我院充分利用其深厚的群众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民事审判,特别是在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注意发挥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了解社情民意、贴近人民群众,从情感上容易与当事人沟通的优势,协助法官做好调解工作。陪审员对当事人讲“情”,法官讲“法”,情法交融,有效促进案件的顺利审理和解决,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彩力社区的林某由于楼上居民经常往下水道里扔生活垃圾,致使家中下水道堵塞,污水倒流,家具、地板等严重损坏,便私自关闭水阀。公安机关两次调解均没有解决问题。2010年春节前夕,楼上六户居民因没有生活用水起诉一楼林某请求排除妨害。林某得知邻居将自己告上法庭后,也到彩屯法庭立案起诉楼上六户居民,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针对这种邻里纠纷,彩屯法庭及时邀请具有社区工作经验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前调解工作,陪审员与法官一起利用晚上休息时间到原被告家里,楼上楼下分别做双方的思想工作,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承办法官的分析,发表自己对案件的调解意见,促使双方当事人消除对立情绪,达成协议,一场积蓄在双方心里已久的矛盾得以彻底解决。五年来,我院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案件2875件,无一案件因当事人不服裁判而上访,件件案结事了。
二、贴近社会综合治理,“帮教员”成为青少年的知心朋友。按照“坚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确保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工作思路,我院积极发挥人民陪审员在教育、感化、挽救青少年等特殊人群的帮教作用。2008年初,针对地区青少年违法犯罪逐年上升的特点,我院主动邀请区关工委副主任,原教育局长、人大主任等三名德高望重的老领导、老教师担任少年法庭陪审员。两年来,这三名少年法庭人民陪审员以极高的工作热情和社会责任感,对每一起未成年犯都到家庭和学校走访、调查,深刻剖析其犯罪道路的社会成因。庭审中,他们以长辈、领导、老师的角度入情入理的发言,不但教育少年犯认罪伏法,而且教育感动了家长,许多家长和孩子一起痛哭流涕,失足少年纷纷表示要认真改造,回归社会。一名少年缓刑犯委托父亲送给陪审员的信中写到:“感谢陪审员爷爷对我的关心和教育,没有你们的真情关爱和帮助,我现在不可能生活在这个自由的世界,不可能回到教室里上课。经过你们的帮助说教,我对我犯的罪感到非常后悔。你们这样信任我、关心我,我会好好珍惜美好时光,不可能再犯罪了。”在日前召开的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表彰大会上,我院的作法得到充分的肯定,区关工委副主任、人民陪审员周传玺被评为全国先进个人。
三、贴近群众日常生活,“联络员”架起沟通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针对涉及家庭、婚姻、邻里纠纷、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矛盾容易激化的特点,我院尽量选用来自当地的陪审员参与庭审或执行,充分发挥其在当地群众中的威望及熟悉乡土人情的优势,一方面为审判调解、执行工作出谋划策,另一方面协助法院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被执行人庞××排除道路交通妨碍、恢复通道原状一案,是一件多年未执结的老大难案件。申请人和被执行人都是石桥子地区“出名”的上访户。由于历史原因,邻里关系积怨较深,加上涉及土地补偿问题,双方更是寸土不让,已经到了剑拔弩张的地步。针对这种火药味十足的局面,我院执行局主动邀请石桥子地区人民陪审员和人大代表参加双方听证会,并到现场实地查看。在人民陪审员和人大代表的监督和支持下,强制将妨碍排除,使多年积案得以解决,在石桥子地区产生较大的影响,达到了执行一案,教育一面的法律效果。
四、贴近社会矛盾焦点,“陪执员”破解执行难。法院执行难已经成为制约审判工作、严重影响司法权威的社会性问题。我院根据人民陪审员的特殊身份,拓宽陪审员工作领域,积极探索在执行、听证等环节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有力地化解了执行难问题。河西街道办事处居民杨仲生申请工伤赔偿一案,因被执行人恶意逃避,导致无财产可执行。由于伤残补助金迟迟执行不到位,申请人杨仲生多次坐轮椅到有关部门上访。针对这种情况,我院邀请河西街道办事处司法助理、人民陪审员史贵生参与该案件的执行工作。这名陪审员在帮助法院做好申请人杨仲生的稳定工作的同时,积极协助法院寻找被执行人的下落,经过多方努力使该案得以全面执结。近年来,我院已在二十余件矛盾复杂的“骨头案”中选用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获得了当事人满意、社会认可的良好效果。
五、贴近社会管理创新,“宣传员”普法效果作用大。我们积极探索人民陪审员在普法宣传中的特殊作用。人民陪审员在参加案件审判后,必将其在审判活动中所感受到的法律精神和了解的法律规定带回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中。因此,我们通过人民陪审员宣讲、评析等方式,促进社会法律知识的普及和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达到法律宣传的效果和目的。少年法庭陪审员、关工委副主任于长连同志,主动发挥自身写作特长,将自己参与陪审的每一起案例都编写成小剧本,并组织中小学生排练、巡演。通过这种内容鲜活、形式新颖、吸引力强的宣传教育方式,达到以案讲法的目的。
六、贴近司法环节,“监督员”促进司法公平公正。我院将人民陪审员全部聘任为“廉政监督员”, 明确人民陪审员有权对法官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的公正司法、审判作风及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帮助了解社会各界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通过人民陪审员与法官零距离、面对面的接触,不仅有效地发挥监督职能,而且将自己的感受和收获,向身边的人群广泛传播,形成很好的辐射效应,从而减少公众对司法的猜疑、不满和误解,增进对司法的信任、理解与支持。
2005年以来,我院普通程序审执各类案件3138件,其中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执行案件2875件,平均参审判率91.58%。其中参与审理刑事案件318件,民事案件2090件,现场执行、听证案件454件,行政案件13件,每位陪审员年均参审案件25件。人民陪审员的司法实践活动,不仅有效缓解了案件逐年增多与审判力量严重不足的矛盾,促进了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高,而且使审判工作更好的体察民情,反映民意,增强了法院裁判的社会公信力和认同感,拉近了法院与当事人的距离,在法院与社会之间架起了一座理解的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