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部队转业后便在溪湖区人民法院工作,转眼之间已有十余个年头。除在石桥子人民法庭工作两年,之后一直在院里从事执行工作,现就执行工作岗位浅谈一下最近的感受。
立案、审判、执行相互分离并相互独立是我国司法一项基本原则,这三项基本的司法活动都是为了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使公民所承担的义务切实履行,以维护整个社会的基本秩序。但这并不意味着审判和执行是没有关系的。民事审判是将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明晰化,进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核心宗旨是辩法析理。一张民事裁判是办案人员以大局观念为指导,以服务人民为基础,以核心价值观为背景,以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为目标,运用现行法律结合案件实际给当事人的法律“结果”。从司法实践来看,只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得以履行,法律文书的权威才能真正的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否则法院的裁决无异于一张法律“白条”。在当事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时就需要以执行保障审判结果得以实现。执行,守卫着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督促着义务人履行义务,捍卫着法律的权威,彰显着司法的公平与正义。它是至关重要、不可或缺的环节,它与审判同样神圣而不可忽视。
执行难是执行工作中的老生常谈,也是执行工作的现状。如果说法院要直面最尖锐的社会矛盾,那么执行就是化解这些矛盾的最后一道关隘。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一般都要经历诉前调解、庭前调解、庭上调解、庭后调解等几轮调解,且庭后调解在很多时候并非一次,才能由审判人员做出最后的裁判,当事人仍不按裁判自觉履行义务,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何等激烈可想而知。当事人不履行裁判确定的义务通常情况下有两种可能。其一,当事人故意隐瞒财产,拒不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干警既要从其切身角度出发,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又要积极查找当事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让当事人心甘情愿的履行义务,这其中的工作难度和工作量都是不言自明的。其二,当事人双方经济确实有困难,而义务人又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就需要执行干警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在法律框架下,分情况部分履行或分期履行并适当减免,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化解当事人的矛盾。这其中不仅仅需要相应的法律知识,更多的是需要干警的细心、耐心、真心和诚心。另外、执行工作不分昼夜,八小时工作制在我们这里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当事人出现执行干警就出现,可供执行财产有线索执行干警就出现。这就是执行的现状,这就是执行所要面对的困难,每一位执行干警都在这样的工作岗位上不计辛劳的付出。
执行工作异常艰难,虽然多年的执行工作,自己形成了一定的工作方法,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但新的执行难又出现在我们面前,新的挑战是不断前行的动力,新的困难是不断探索的开始,我必将以饱满的热情和十足的干劲投入到工作中去,为和谐司法贡献出自己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