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至金秋,秋风送爽,但来自外地的两名农民工却心情焦躁。2010年9月16日下午,两名外地口音的农民工金某及赵某急匆匆来到彩屯法庭,称包工头任某拖欠其二人两笔劳务费共计10420元。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09年10月至11月份,任某在本钢氧气厂工地承包了电缆沟钢筋混凝土工程,农民工金某及赵某在该工地打工。当时双方约定金某及赵某的日薪为70元及100元,工程完工后,任某仅给付金某及赵某部分工钱,尚欠劳务费10420元至今没有给付二人。随即金某及赵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任某给付其二人劳务费共计10420元。经本庭法官与被告任某促膝长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仅用两个小时就帮助两名农民工追讨欠薪10420元,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事后,金某及赵某称赞:“彩屯法庭的法官办事效率高,切实为我们农民工的利益着想”。
彩屯法庭通过诉讼调解,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构建了农民工与企业之间、农民工与其他群体之间的和谐关系,为和谐社会谱写了新的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