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7日,张老汉来到溪湖区法院彩屯人民法庭,高兴地给某物业公司出具一张欠条,欠某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1619元。至此,原告某物业公司诉被告张老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以原告撤诉而结案。为什么被告张老汉会心甘情愿给原告出具欠条?事情还得从2002年说起。
2002年9月,张老汉与房产开发商签订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约定:老汉原来居住的公有房屋(建筑面积24.05平方米)交由开发商拆除,老汉一家被安置到溪湖区彩力街一处公有房屋(建筑面积48.45平方米),他补交面积差额款21542.55元后,办理了进户手续。一开始,张老汉按月交纳公房租金61.53元,但时间一长,他想不通了,明明是自己补交的面积差额款,该部分面积就应该是自己的私产,为什么还要按全部面积交纳公房租金?他向物业公司提出了自己的想法,但某物业公司称,在他没有将公房买为私产之前,必须按全部面积交纳公房租金。张老汉越想越觉得不公,从2005年7月起至今拒绝交纳租金。某物业公司也觉得自己有理,于是起诉到本院请求张老汉交纳拖欠的租金3262元。
庭审前,承办法官王丹多次找到原、被告双方调查取证,认为被告张老汉反映的情况是客观真实的,而某物业公司虽然认可张老汉所述的意见,但又根据市政府相关部门颁布的条例拒绝接受张老汉的主张。此案具有一定代表性,特别是在本地区四个街道办事处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具有一定普遍性,本案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引起连锁反应。如何寻求政策的落实与维护群众利益之间的平衡,是摆在承办法官面前的一个难题。为此,承办法官王丹一方面到政府相关部门了解政策制定的背景和具体条文含义,另一方面找到原、被告双方,向他们释法析理,争取让双方达成和解。而原、被告双方在庭审当天,为了维护各自的利益,一度争执得面红耳赤。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王丹依然没有放弃调解工作,但由于双方各执己见,未能达成协议,本院依法作出判决。宣判前,承办法官王丹考虑到此判决宣判后,也许会给当事人一方造成负面影响,于是决定再次做原、被告的思想工作,讲明利害关系。最后,双方被承办法官王丹耐心细致的说理所折服,达成了一致意见,按照比例收取老汉公房租金,并考虑到老汉生活困难,可以暂缓缴纳租金。
至此,经过承办法官王丹耐心细致做工作,一起纠纷得到了化解,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而法官也赢得了群众的信任和赞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