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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实而快乐的一天
作者:彩屯人民法庭  发布时间:2010-10-22 10:12:00 打印 字号: | |
  2010年10月18日,兰庭长带领我到辽宁省庄河市送达法律文书,这是我第一次外出办案,心中有一种按捺不住的兴奋和好奇。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被告徐某在本溪市溪湖区彩屯华阳街承包建筑工程,从原告葛某处购买空心砖,没有给付货款。原告葛某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货款17万余元。被告徐某系辽宁省庄河市桂花乡二道岭村刚家堡屯村民,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证审判工作能顺利进行,我们便来到徐某的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庄河市送达法律文书。早上七点整,我们准时从本溪出发,踏上了奔赴庄河的路程。一路行程三百五十多公里,我们于上午11时到达庄河市桂花乡。这时,我有点饿了,可是兰庭长没有着急吃饭。他说:我也饿了,但是我们外出办案,路途比较遥远,要赶别人的时间,因此,首先要把事情办好。于是,我们先到当地派出所查询被告徐某的户籍资料,得知被告的详细住址后,立刻来到被告徐某居住的桂花乡二道岭村刚家堡屯送达法律文书。当到达徐某家时,我们发现徐某的家门紧锁。经走访邻居得知,徐某在本溪承包工程期间欠了不少外债,经常有追债的人来找他。为了躲债,徐某和他的家人已经多年不在家居住。接着我们来到桂花乡二道岭村民委员会核实情况。村委会负责同志也证实了徐某因躲债,已经好久不在该村居住,不知去向的事实,并给我们出具了一份证明材料。根据查明的情况,我们将相关送达法律文书公告送达给被告徐某。这时已经是下午一点半了,我们简单吃了一点便饭,就从庄河返回本溪。路上,我们一边商讨案情,一边欣赏着车窗外的风景。兰庭长谈笑风生,他对本案下一步的工作做了细致安排,回到本溪已是下午五点半。

  庄河一行,让我感触颇深。兰庭长是中国几十万法官的一员,但却是人民法官的典范。他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着“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司法宗旨,用自己的一言一行诠释着“公正、廉洁、为民”司法理念的深刻内涵。这一天,我虽然感觉很辛苦,但却无比充实和快乐。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会以兰庭长为榜样,勤奋学习,努力工作,做一名人民满意的好法官。
责任编辑:彩屯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