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审判实务中以调解形式结案为少数,因保险公司方面拒绝赔偿一些费用,增加了调解工作的难度。
10月29日上午,我院民事审判一庭公开审理了原告马云光诉被告毕庶志、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两个案件。此案中原告及其家属均系残疾人。庭审中,原、被告之间存在的争议主要是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后经过审判员姜喜安及代理审判员白琳的耐心调解,给保险公司说明原告家的特殊情况,最后保险公司请示领导,与原告之间就此两项争议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也表示一收到调解书就给原告汇去赔偿款。在两个小时的审理中,两件案件双方都达成了调解协议。
法律是公正的、也是严肃的,但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也需要融情与法。结案不是审判的唯一目的,事情有一个完满的结果才能使案件得到充分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