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回到执行局工作已有13个月了,由于整日伏身案头忙于处理案件,昔日养成随意写上几笔的工作习惯,似乎也被繁杂的工作给冲淡了,但近日执行的一起案件,又漾起了我写上几笔的情致。
祝崇芝与祝丛国一对相依为命的亲姐弟,从小到大祝崇芝一直把资助弟弟祝丛国作为自己当姐姐的责任,即使祝丛国结婚后,仍然不断接受姐姐祝崇芝的生活接济。1992年,祝崇芝一家从辽阳搬迁到弟弟祝丛国的彩新村五间平房内,姐弟俩又共同生活在一起了,共同生活期间,由于祝丛国生活困难,仍然在接受着祝崇芝的生活支助。1997年,祝丛国夫妻又在彩北建起了一处新房,建房期间,祝崇芝又拿出一部分资金给了弟弟,但她从没有让祝丛国出具任何借款手续,新房建成后,祝丛国夫妇搬到了新房居住,彩新村的五间平房由祝崇芝居住。2001年祝丛国突然意外死亡,2006年,祝崇芝居住的彩新村五间平房被拆迁,房屋拆迁的所有费用及增加的住房面积费用均由祝崇芝交纳,但房屋产权登记仍然为祝丛国所有,此房回迁至新立社区两户楼房,分别由祝崇芝及其子女居住,现祝丛国的妻子及子女要求祝崇芝将两户房屋返回给祝丛国的妻子及子女,祝崇芝提出自己10余年来资助祝丛国67000元,要求由祝丛国的继承人返还,否则不能返还上述房屋,最终祝丛国的妻子将大姑姐祝崇芝告上法庭,要求返还祝丛国的两户房屋。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双方矛盾就异常激化,原告祝丛国的妻子不承认祝丛国生前向祝崇芝借过67000元钱,而只读过两年书的祝崇芝,只知道弟弟用钱就借就给,也没想要什么借据,因此提供不了证据,但生性认死理的她,就知道如果法院不给她解决这67000元的事,就坚决不倒房屋,并称如果谁敢让其从房中迁出,就死在当场。在案件开庭审理的当天,她就在彩屯法庭足足哭了一个上午,谁也劝不了,法院主管民事的副院长、政治部主任都当场劝解,没有任何效果,审理案件的法官在做了大量调解工作无果的情况下,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祝崇芝将两处楼房倒出,返还给祝丛国的继承人。由于祝崇芝提出的67000元没有证据佐证,判决没有支持。判决书送达后,祝崇芝既不上诉也不申诉,认准了谁来动她,就死在谁面前的死理,案件就这样进入了执行程序。
执行案件落到了执行员邓守熙的手里,这个刚从石桥子法庭调回执行局的年轻干警,接到了这么一个案件我不由的为他捏一把汗,因此我也特别关注这起案件的处理情况,第一次接触双方当事人,就让邓守熙感觉到了祝丛国生前确实接受了祝崇芝大量资助的客观事实,但祝崇芝却拿不出任何证据,同时他也感觉到了执行该案的难度,仅第一次谈话他就花费了两个小时的时间,与祝崇芝的沟通基本上是在听她哭,两个小时下来,邓守熙的嗓子就哑了,当他把当事人领到我办公室的时候,说话都困难了,而祝崇芝还在哭个不停。案件在哪找突破点?执行判决书强行搬迁?这个念头在邓守熙的头脑里一闪即逝,根本不可能!如果做了那无疑是在激化矛盾,如果不做原告的利益如何保护?思来想去,他决定在自己的工作方式上下功夫,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他的工作和信任他后,再做双方的调解工作,把调解执行作为本案的首要执行方法,他开始不厌其烦地听着祝崇芝的“哭述”一听就是一个多小时,这是难以忍受的,但他坚持下来了,他每次不管多忙都是笑脸相迎申请人,跟他们讲述姐弟的亲情,及如果祝丛国活着,是否会如此对待长期资助他的姐姐,话语感人至深。然后他就开始领着当事人到区拆迁办、产权处、街委了解案件的事实经过,他放掉了手头所有的案件,专门抽出一个星期的时间,跟随双方当事人跑双方说能提供的任何证据,他的工作态度和付出终于打动了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把其中的一户房屋给祝崇芝,以此作为偿还祝丛国生前的债务,祝崇芝也同意再补偿申请人10000元,案件终于出现了好的势头。但是接踵而来的麻烦又来了,祝崇芝返还给申请人的那户楼房下面还有一个小平房,祝崇芝讲这个小平房一同给了申请人,申请人应当补偿她2000元,申请人坚决不同意,自己已经做出了巨大的让步,还要补偿没有商量余地,邓守熙把这一情况反映上来,我便与院长沟通能否在法院的环节上解决这一问题,否则前期工作将化作乌有,院长非常支持我的想法,决定在诉讼费上减免2000元,化解这个矛盾,祝崇芝又提出,在两户房屋的正式产权证没有下来以前,由于两个房屋房票在一个动迁证上,要求由法院保管,不放在任何一方手里,我们也同意了她的请求,她又提出执行和解协议应当有人担保,经我们工作,祝崇芝的两位近亲属自愿为履行和解协议担保,并出具了相关的说明,双方当事人终于在执行和解协议上签字并即时履行完毕,案件圆满执结。
拂卷长思,一思本案存在两个事实:一个是判决书认定的并赋予了强制力的法律事实;一个是执行法官心中认定的一个当事人拿不出证据佐证的客观事实,应当执行哪个事实?如果执行法律事实,案件矛盾不可化解,无疑又是一个新的上访案件,但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中止案件执行,执行起来比较容易;执行客观事实,就要重新做事实的调查工作,不但要劳心劳力,费劲波折,而且有超越职权之嫌,调解执行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但不能解决当事人的诉请,否则是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这是法律边缘问题。但出于对案件负责,还给当事人一个真正的公平正义,从化解社会矛盾为出发点,我们还是选择后者,通过执行法官的艰辛付出和高超的执行技巧案件圆满解决,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我认为我们的选择是对的,只有公平正义才最能经得起历史检验。二思曾几何时,执行工作被很多人看成是法院低技能的工作,认为谁都可以干执行工作,只要胳膊粗力量大的即可。执行队伍素质不高这是一个事实,我认为,审理案件是把一个诉争的事实上升到一个法律事实并赋予强制力,而执行案件是兑现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是把一个认定的事实上升到一个可以感受到触摸到的一个活生生的事实,是保证当事人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第二次升华比第一次更有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更具有时代进步的鲜明性和紧迫性,现实中这个更重要的升华和最后一道防线却要由业务技能和法律水平相对低的人员去完成,后果是不可想象的。本案没有邓守熙这样有高度责任感和高超工作技巧的执行法官是不可能完成的。同时也让我想到,多年来涉执案件信访居高不下,这也是一个重要因素,这值得我们去深思。三思执行的工作方法,戴着手铐,拿着警棍去执行的时代过去了,现住执行需要的是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查清事实,同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的理念去解决案件矛盾,最大限度的还给当事人一个真正的事实,我们的执行工作职责就在于此。彻底化解矛盾,定纷止争是法院工作的终极目标,也是顺应时代发展的历史要求。